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湄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邹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