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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家才,高正伟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其他申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家才,高正伟,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家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正伟,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柏林村柏林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郑向东,区长。委托代理人韦桂良,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显跃,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高家才、高正伟因征收公告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家才、高正伟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南岸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南岸府征公(2012)1号行政行为,导致了征收峡口镇柏林村梭草岗柏林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行为的强制力,侵犯了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等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权利获得司法救济;2、被申请人南岸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南岸府征公(2012)1号公告内容和程序均违法。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南岸区政府作出的南岸府征公(2012)第1号《关于征收峡口镇柏林村梭草岗、柏林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公告》系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高家才、高正伟以其自身名义对该征地公告提起行政诉讼,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综上,高家才、高正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家才、高正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 洁代理审判员 乐 敏代理审判员 罗华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