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78号原公诉机关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农民。曾因吸毒于2014年2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2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提供毒品于2015年1月1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1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沭刑初字第00516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诉人周某的定罪、量刑均是正确的。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刑初字第005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莉代理审判员 张成飞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