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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6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姜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6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成国,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惠军,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伟,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13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一元,由姜伟负担一元(已交纳);由北京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三十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华代理审判员  邵 普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