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五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罗民与吉林省财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民,吉林省财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初字第15号原告罗民,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财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863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范,董事长。原告罗民与被告吉林省财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800.00元,减半收取为104900.00元,由原告罗民负担。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