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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王庚禄与天津市康业冷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庚禄,天津市康业冷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962号原告王庚禄,男,1935年7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市康业冷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盛子营桥西。法定代表人王志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世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东辉,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庚禄与被告天津市康业冷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的职工。1992年3月份退休。几年来,原告与同工龄的同事谈话时发现,都是同年龄同工龄的退休职工,但原告的退休费比被人低。为此原告找到被告及主管部门,发现被告在对待原告工资方面根本不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以致原告的退休工资比别人低。经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故呈讼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养老保险金待遇损失共计98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当时为原告办理退休时完全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执行,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者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而发生的纠纷。但本案中,被告为原告建立了社保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在认定其退休工资时存在差错,认定的退休工资低,造成其养老金待遇低,该纠纷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相关政策处理,不属于本院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受案范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庚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丽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梓璇速录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