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28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之间的感情早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王某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因被告王某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经听取原告的起诉,本庭认为本案的调查重点为:原、被告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针对本案的调查重点,原告陈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4月份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大约生活两个月的时间,就一直为家庭琐事吵闹。2013年农历八月十五被告就离家出走,一直没有联系过。双方之间的感情早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张某身份证复印件一页,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原、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证据三、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两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四、景县人民法院调查笔录两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两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景县人民法院调查笔录两份,因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权的放弃,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于2013年农历八月十五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不能和睦相处,造成夫妻感情恶化,双方自2013年农历8月15日分居至今。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双方没有和好可能,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风志代理审判员曹政亮人民陪审员陈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曹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