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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乔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85号原告乔某,男。被告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和好如初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