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乔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85号原告乔某,男。被告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和好如初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