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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屈占军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占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屈占军,住兴隆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觉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占军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元,减半收取18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长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记员倪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