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3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颜小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颜小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19号415-418室。法定代表人叶瑾,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小飞,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勃,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小凤,女,汉族,1966年8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姚纪光,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小凤、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882.5元,由上诉人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周家明代理审判员 沈 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