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5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尹孝明、于秋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初字第5069号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办事处连江路安子码头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佳、刘同波,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孝明。被告于秋芳。系被告尹孝明之妻。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尹孝保。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孝明、被告于秋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佳、刘同波,被告尹孝明、被告于秋芳的委托代理人尹孝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1日,两被告之子尹先帅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载陈新明撞到原告的员工兰孝银停放在路边的鲁B×××××号重型专项作业车,造成两车损坏及尹先帅和陈新明受伤,后尹先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的7456元经济损失未得到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原告的损失:停车费432元、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费4000元、施救费2024元、验车费600元、验血费400元,共计7456元,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819.2元。被告尹孝明、被告于秋芳辩称,尹先帅已经死亡,没有遗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15时30分许,尹先帅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载陈新明沿滨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2KM+200M路段处,与顺向在前正停放在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兰孝银驾驶的鲁B×××××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尹先帅和陈新明受伤,后尹先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尹先帅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系事故严重过错;兰孝银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系事故一般过错。陈新明系乘员无事故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尹先帅负事故主要责任,兰孝银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新明无事故责任。鲁B×××××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登记车主是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尹先帅是红色隆鑫牌无牌照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尹先帅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经死亡,其死亡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为:其父尹孝明、其母于秋芳。原告另支付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费4000元、停车费432元、施救费2024元、痕迹对比鉴定费600元、验血费用4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停车费单据、鉴定费单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过公安机关处理,尹先帅负事故主要责任,兰孝银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新明无事故责任。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就双方责任划分,以尹先帅承担70%,兰孝银承担30%为宜”。原告请求的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费4000元、停车费432元、施救费2024元、痕迹对比鉴定费600元、验血费用4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以上本院支持原告的财产损失基数共计7456元,因发生交通事故时尹先帅驾驶二轮摩托车,应由尹先帅比照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承担2000元,余款5456元,应由尹先帅按照70%的过错责任承担3819.2元(5456元×70%)。尹先帅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经死亡,被告尹孝明、被告于秋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尹先帅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19.2元(2000元+381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孝明、被告于秋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尹先帅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19.2元。以上应当由被告赔偿的案款直接汇至原告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账号:37×××8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负担27.5元,由被告在继承尹先帅遗产范围内负担97.5元。以上应当由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汇至原告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账号:37×××85)。于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姜斐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丽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