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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与王啟平、徐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王啟平,徐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453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负责人叶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国华,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啟平。被告徐钧。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滨江支行)与被告王啟平、徐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王啟平、徐钧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本金1150000元,并支付利息15694.09元(计算至2015年3月16日,自后至王啟平、徐钧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合计:1165694.09元;2、判令王啟平赔偿律师代理费3454元;3、判令光大银行滨江支行对王啟平、徐钧名下位于富阳区受降镇紫云山庄紫晖苑86号B(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房屋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王啟平、徐钧应付本金相应利息及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王啟平、徐钧承担。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光大银行滨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楼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啟平、徐钧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17日,王啟平与光大银行滨江支行签订了《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15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8.1%,贷款期限自2014年3月17日至2015年3月17日止。同时,将王啟平、徐钧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受降镇紫云山庄紫晖苑86号B(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的房屋抵押给光大银行滨江支行并办理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光大银行滨江支行取得了上述房屋的他项权证。2014年3月20日,光大银行滨江支行向王啟平实际发放了该笔贷款,约定对王啟平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15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1月20日,王啟平开始出现违约行为,至今,尚有本金人民币1150000元及相关利息及逾期利息未予以支付。另查明,光大银行滨江支行为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3454元,为本案支出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王啟平与徐钧于2011年3月31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啟平、徐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15年1月20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损失;二、被告王啟平、徐钧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有权对被告王啟平、徐钧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受降镇紫云山庄紫晖苑86号B(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的房屋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款项以不超过人民币115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王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454元;四、被告王啟平、徐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2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0322元,由被告王啟平、徐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22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李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