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巧珍、杜巍与杜巍、杜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巧珍,杜巍,杜汝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797号原告:徐巧珍。被告:杜巍。被告:杜汝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巧珍与被告杜巍、杜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6元,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徐巧珍负担。审 判 长 甘 震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