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巧珍、杜巍与杜巍、杜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巧珍,杜巍,杜汝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797号原告:徐巧珍。被告:杜巍。被告:杜汝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巧珍与被告杜巍、杜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6元,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徐巧珍负担。审 判 长  甘 震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