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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冯国祯与姚道顺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祯,姚道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700号原告冯国祯,男,汉族,1942年10月10日生,河南省人,退休,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姚道顺,男,汉族,1971年4月8日生,安徽省人,个体,现住安徽省颍上县新集镇赵沟村老台队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祯诉被告姚道顺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祯不能提供被告姚道顺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国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全额退还原告冯国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福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