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冯国祯与姚道顺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祯,姚道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700号原告冯国祯,男,汉族,1942年10月10日生,河南省人,退休,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姚道顺,男,汉族,1971年4月8日生,安徽省人,个体,现住安徽省颍上县新集镇赵沟村老台队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祯诉被告姚道顺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祯不能提供被告姚道顺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国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全额退还原告冯国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福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