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陈军与阜阳青峰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阜阳青峰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79号原告:陈军,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阜阳青峰机电有限公司(八八0厂)。法定代表人:李家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阜阳青峰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告阜阳青峰机电有限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莉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