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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廖苏敏与李星、许开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苏敏,李星,许开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廖苏��,男,1993年5月1日生,汉族,职工,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叶敬东,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星,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许开煌,男,1990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苏敏与被告李星、许开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苏敏于2015年8月17日以与被告李星、许开煌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廖苏敏负担。审 判 员  黄斐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熊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