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立民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恩志与被告沈阳澳华铝塑窗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立民监字第10号原审原告王恩志诉原审被告沈阳澳华铝塑窗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苏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调解书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高铁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