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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速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韩占红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占红,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410号原告:韩占红,现住镇赉县。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占红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韩占红负担。审判员  莫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