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唐商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泰州市开发区华鑫消防装备厂与东台市众信消防装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开发区华鑫消防装备厂,东台市众信消防装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唐商初字第0007号原告:泰州市开发区华鑫消防装备厂,住所地在泰州市开发区野徐工业园。负责人:陈建华,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房元柏,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台市众信消防装备厂,住所地在东台市新街镇康泰路1号。负责人:崔晓春,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伟,东台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开发区华鑫消防装备厂与被告东台市众信消防装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开发区华鑫消防装备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开发区华鑫消防装备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开发区华鑫消防装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泰州市开发区华鑫消防装备厂负担。审 判 长 徐刘根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人民陪审员 储继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