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妇女儿童医院(江门市新会区妇幼保健院)与赵苑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妇,赵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5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妇女儿童医院(江门市新会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赵淑婷,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郑洋洋,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苑平,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再审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妇女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妇女儿童医院)因与被申请人赵苑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妇女儿童医院申请再审称:(一)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过错行为致人伤残的,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天地方正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参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评定伤残等级不合法,一、二审法院不应采信。(二)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通济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事实和分析错误,不应采信。赵苑平在手术过程中发生了横结肠穿孔,而非如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及一审法院认定的“横结肠被横切开”。(三)一审法院组织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时,未将两名鉴定人分别安排接受质询,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妇女儿童医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妇女儿童医院的再审申请,本案涉及以下问题:一是涉案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应予采信;二是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关于涉案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首先,关于天地方正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查,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具备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作出,妇女儿童医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上述意见书的结论,故一、二审法院采信该份意见书的结论,并无不当。其次,关于通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妇女儿童医院主张上述意见书案情摘要一项中对赵苑平横结肠创口形成的表述有误,对此,通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在一审出庭接受质询时已作出答复和解释,而妇女儿童医院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故一、二审法院采信该份意见书的结论,亦无不当。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证人与鉴定人是两类不同的诉讼参与人,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其出庭规则分别作了不同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鉴定人需参照适用证人单独出庭作证的规则,且鉴定人员出庭程序瑕疵亦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故妇女儿童医院以此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妇女儿童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门市新会区妇女儿童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秋生代理审判员 王红英代理审判员 饶礼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