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炯林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炯林,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刘琼,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瑞瑞,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吴颖桦。委托代理人:但秋寒,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勇生。原审被告: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法定代表人:关荣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仕。委托代理人:张煜乾。再审申请人李炯林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原审被告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炯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