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孙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某乙向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给付:(1)、被执行人孙某乙保管的孙葆昌的油画11幅、素描9副,由孙某甲享有25%的份额;(2)、孙某乙所得的捐款40000元,孙某甲享有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0.5元(从2015年4月14日起算至2015年8月17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为220.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96元,以上款项共计10716.5元。但被执行人孙某乙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某乙的银行存款1071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