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执字第00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娇娇申请执行白常轩房产过户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娇娇,白常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字第00226—2号申请人李娇娇,女,汉族,1990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修武县高村乡北霍村29号,身份证号:410821199011202541。被执行人白常轩,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解放区工业路21号院1号楼2单元8号。身份证号:4108021984112801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焦仲调字第86号仲裁调解书,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白常轩购买的焦作市山阳区中海欧凯龙1号楼商住楼2单元16层1603号的房产过户在申请人李娇娇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海峰审判员 陈安国审判员 原友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