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民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朱建军与王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军,王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242号申请人朱建军,男,1976年4月29日生,含族,个体,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元宝洼村大窑*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王颖,女,1998年11月26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道坝子乡八家村*组,身份证号。申请人朱建军与被申请人王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颖驾驶的电动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颖驾驶的电动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