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蒋正权、李翠芳与李康、詹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正权,李翠芳,李康,詹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蒋正权,男。申请执行人李翠芳,女。被执行人李康,男。被执行人詹宇,女。申请执行人蒋正权、李翠芳与被执行人李康、詹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正权、李翠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康、詹宇应各赔偿申请执行人蒋正权、李翠芳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4515元;被执行人李康、詹宇各承担案件受理费235元,并连带承担执行费640元。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李康交纳执行款人民币14515及案件受理费235元,尚欠人民币10000元及执行费用;被执行人詹宇交纳执行款人民币14515及案件受理费235元,尚欠人民币10000元及执行费用。现因申请执行人蒋正权、李翠芳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通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通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崇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海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