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诉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传开和南昌广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传开,南昌广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诉保字第00065号申请人:吴传开,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申请人:南昌广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申请人吴传开因与被申请人南昌广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昌广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赣AHXX**号货车予以查封。查封限额4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传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南昌广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赣AHXX**号货车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4万元,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由申请人吴传开保管。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铸钢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余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