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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9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赵×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263号原告李×,男,1978年7月6日出生。被告��×,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盛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