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9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赵×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263号原告李×,男,1978年7月6日出生。被告��×,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盛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