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99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普陀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普陀区曹杨二村318号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白色碎块及粉末出售给顾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检验,从顾某某身上缴获的白色碎块及粉末净重0.4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物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董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殷轶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