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唐祥云与傅康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2667号原告唐祥云。被告傅康豪。原告唐祥云诉被告傅康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祥云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祥云负担。审判员薛荣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彭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