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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杜巍与张树哲、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巍,张树哲,刘欣,张志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杜巍。委托代理人张寒,河北张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哲。被告刘欣。被告张志青。原告杜巍与被告张树哲、刘欣、张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巍的委托代理人张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树哲、刘欣、张志青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进行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杜巍诉称,2014年4月4日,被告张树哲通过被告张志青向我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6月4日。被告张树哲用其所有的坐落于阿尔卡迪亚帝景园5-1-303室房屋一套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同时被告张志青作为担保人在房屋抵押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张树哲、刘欣、张志青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日,原告杜巍与被告张树哲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树哲向原告杜巍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6月4日。被告张树哲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阿尔卡迪亚帝景园5-1-303室房屋一套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张志青在担保人栏处签字并按手印,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庭审中原告自述上述款项中18000元通过转账方式交付被告,余款以现金方式直接交付被告。另查明,被告张树哲与被告刘欣于2013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6日离婚,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房屋抵押合同、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中原告代理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杜巍与被告张树哲之间的借贷事实真实存在,该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欣与被告张树哲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志青系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合同中并未对担保方式作为约定,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张志青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据此,原告杜巍要求被告张树哲、刘欣、张志青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同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树哲、刘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杜巍借款200000元整;二、被告张志青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由被告张树哲、刘欣、张志青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万地人民陪审员  张凤娇人民陪审员  杨文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梓琨注:本判决书在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