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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英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英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783号原告东莞市英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法定代表人赖润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斯华,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汤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英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原告东莞市英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东莞市英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凯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琴(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