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来、安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志来,安树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55号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艳霞,张家口市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来。被告安树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来、安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31元,由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元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