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崔丙锋与王运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丙锋,王运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崔丙锋。被告:王运海。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康洁,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9层。委托代理人:孙晓凯,被告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丙锋与被告王运海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丙锋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肇事车辆冀T×××××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冀T×××××号小型轿车,现原、被告已调解结案经原告书面同意解除查封冀T×××××号小型轿车。经审查,本院认为,冀T×××××号小型轿车应予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冀T×××××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家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麻连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