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银卡饲料有限公司与彭法生、杨琴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银卡饲料有限公司,彭法生,杨琴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00号原告:广州市金银卡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运莲。委托代理人:梁齐可,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国康,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法生,住广东省丰顺县。被告:杨琴兰,住广东省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金银卡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法生、被告杨琴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金银卡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银朝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