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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银卡饲料有限公司与彭法生、杨琴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银卡饲料有限公司,彭法生,杨琴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00号原告:广州市金银卡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运莲。委托代理人:梁齐可,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国康,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法生,住广东省丰顺县。被告:杨琴兰,住广东省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金银卡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法生、被告杨琴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金银卡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银朝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