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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北区建设指挥部、林秀香与林秀香、陈立新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北区建设指挥部,林秀香,陈立新,陈彩萍,陈彩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北区建设指挥部。法定代表人:程啸,总指挥。委托代理人:章颖芳,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秀香。被告:陈立新(又系林秀香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陶雪燕。被告:陈彩萍。被告:陈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北区建设指挥部与被告林秀香、陈立新、陈彩萍、陈彩红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北区建设指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北区建设指挥部负担。审 判 员  杨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