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2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静波与被告樊建国、高忠香、马兰、关世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波,樊建国,高忠香,马兰,关世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418-1号原告杨静波,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学文化,宁夏贺兰县德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樊建国,男,汉族,1966年1月4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高忠香,女,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庆府。被告马兰,女,汉族,1963年12月3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关世信,男,汉族,1956年4月8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杨静波与被告樊建国、高忠香、马兰、关世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杨静波与被告樊建国、高忠香、马兰、关世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盖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娟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