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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保字第0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河北宏图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河北宏图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保字第000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法定代表人任维真。被执行人河北宏图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宾。本院依据盐山县人民法院(2015)盐执保字第00014-8号裁书,于2015年0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宏图管道设备制造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内履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宏图管道设备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宏图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OOOlUO75×××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0元,冻结期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范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文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