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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王旭华,行长。被执行人彭志钢,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彭志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志钢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彭志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