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海法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KB(亚洲)有限公司[KB (Asia) Ltd.]与被执行人上海桥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KB(亚洲)有限公司[KB,上海桥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KB(亚洲)有限公司[KB(Asia)Lt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法定代表人:桑德.凯姆拉尼(SunderKhemlani),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上海桥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KB(亚洲)有限公司[KB(Asia)Ltd.]与被执行人上海桥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广海法初字第436至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桥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伯强审判员  邓锦彪审判员  耿俊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唯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