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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督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亚非等与王君良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非,王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督字第0070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亚非,女,1955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翟建,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君良,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杨亚非申请执行王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5)宣执字第02750号],杨亚非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审查过程中,杨亚非向本院申请撤回提级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亚非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亚非撤回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涛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代理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