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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任某与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254号原告任某,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普某,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任某诉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普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第154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雷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宗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