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任某与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254号原告任某,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普某,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任某诉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普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第154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雷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宗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