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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康明何与邱复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387号原告康明何,男,1965年2月4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邱复飞,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康明何与被告邱复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明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康明何负担。代理审判员陈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李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