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康明何与邱复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387号原告康明何,男,1965年2月4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邱复飞,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康明何与被告邱复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明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康明何负担。代理审判员陈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李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