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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童宗兴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192号申请执行人:童宗兴被执行人:王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宗兴诉被执行人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侯查封被执行人王鑫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房屋,上述房屋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2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