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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有良诉被告卢士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良,卢士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陈有良。委托代理人鞠鹏。被告卢士太。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有良诉被告卢士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良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有良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有良承担。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