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有良诉被告卢士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良,卢士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陈有良。委托代理人鞠鹏。被告卢士太。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有良诉被告卢士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良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有良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有良承担。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