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许加海、陈为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许加海,陈为先,尹志国,杨桂霞,冯玉华,管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张俊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许加海。被执行人陈为先。被执行人尹志国。被执行人杨桂霞。被执行人冯玉华。被执行人管翠英。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加海、陈为先、尹志国、杨桂霞、冯玉华、管翠英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2037.41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2037.4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许加海、陈为先、尹志国、杨桂霞、冯玉华、管翠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皇商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执行员 谭夕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