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程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346号申请人程某。被执行人尹某某。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1)腾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尹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某某交兑现款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程某已受偿5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尹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前偿付申请人程某人民币5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3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陈耀斌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兴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