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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三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成喜诉被告胡德平、李明芝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喜,胡德平,李明芝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三初字第2891号原告胡成喜,男,现住辽中县。被告胡德平,男,现住辽中县。被告李明芝,女,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喜诉被告胡德平、李明芝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成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胡成喜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一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