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三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成喜诉被告胡德平、李明芝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喜,胡德平,李明芝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三初字第2891号原告胡成喜,男,现住辽中县。被告胡德平,男,现住辽中县。被告李明芝,女,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喜诉被告胡德平、李明芝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成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胡成喜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一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