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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传美与孙庆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美,孙庆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王传美,女,193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孙庆芝,女,37岁,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美与被告孙庆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传美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美撤回起诉。诉讼费450元,由原告负担225元,退225元审 判 长  周玉花人民陪审员  王广生人民陪审员  王昭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