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传美与孙庆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美,孙庆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王传美,女,193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孙庆芝,女,37岁,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美与被告孙庆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传美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美撤回起诉。诉讼费450元,由原告负担225元,退225元审 判 长 周玉花人民陪审员 王广生人民陪审员 王昭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