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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1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海平与刘玉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平,刘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535-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平。被执行人:刘玉东。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埇执字第01535号财产查封的裁定,现因该案已经执行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玉东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