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1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海平与刘玉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平,刘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535-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平。被执行人:刘玉东。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埇执字第01535号财产查封的裁定,现因该案已经执行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玉东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