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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侯瑞寒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瑞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496号罪犯侯瑞寒。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吉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瑞寒犯抢劫、盗窃、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赣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侯瑞寒犯抢劫、盗窃、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1月2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49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侯瑞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0年11月至2015年4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4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建议本院对侯瑞寒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侯瑞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0年11月至2015年4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4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瑞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在服刑期间受过警告处分,且未履行原判财产刑,应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瑞寒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